(2017)黑038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鞠琛诉被告刘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琛,刘云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78号原告:鞠琛,男,40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云福,男,自然简历不详。原告鞠琛与被告刘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琛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鞠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旋地作业费112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刘云福雇佣鞠琛为其在虎林市宝东镇平原村的450亩土地进行旋耕,双方约定劳务费为每亩25元,劳务费共计11250元。2016年10月7日,刘云福给鞠琛出具欠据,事后经鞠琛多次催要,刘云福至今未给付。故鞠琛提起本案诉讼。刘云福未到庭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7日,刘云福为鞠琛出具欠据,欠鞠琛旋地劳务费每亩费用为25元,旋地亩数约400亩,刘云福卖玉米时一次性付清。鞠琛当庭表示要求刘云福给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认为,鞠琛与刘云福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刘云福为鞠琛出具欠据,证实鞠琛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旋地的义务,刘云福应按照约定向鞠琛给付劳务费。鞠琛当庭表示要求刘云福给付劳务费金额变更为10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双方约定的劳务费的金额。综上所述,鞠琛要求刘云福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鞠琛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刘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铠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