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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智慧与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智慧,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325号原告:董智慧,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庚,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薛庄村东大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智慧诉被告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董智慧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智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小霞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