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仁勇与李岩、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勇,李岩,张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398号原告:孙仁勇,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岩,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富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勇与被告李岩、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仁勇负担。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