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港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港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街板厂路东头。法定代表人贾漪川,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林陪审员 王云弟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