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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宽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宽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宽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荣贵,村主任。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北京宽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698084元及利息(以26980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或其存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九万八千零八十四元及利息(以二百六十九万八千零八十四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或其存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元(含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二十元及执行费二万九千三百八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