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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德坤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卫房屋登记一案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坤,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86号原告:徐德坤,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曹多梅,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元元,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碱泉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第三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6186号,其它情况不详。第三人:张红卫,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坤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卫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徐德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德坤负担,退回原告徐德坤25元。审 判 长  杨 森审 判 员  孙津艳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