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威与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4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457号原告:李威,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0567642C。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林、张凌惠,均是被告的员工。原告李威与被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威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李威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人民陪审员 巫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