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华与周生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周生邦,邓顺田,梁山通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周生邦,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邓顺田,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通源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华主动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生邦等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周生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