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学惠、黄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惠,黄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89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惠,山西煤炭地质局职工。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飞跃,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山西煤田地质勘探队一四八队化验员。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娜,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惠、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被害人陈某、被告人王学惠及其辩护人曹飞跃、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学惠及其配偶被告人黄某与郭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学惠、黄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屋以人民币40万元转让给郭某甲。当日,王学惠、黄某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郭某甲。2013年12月18日,郭某甲将人民币40万元交付给王学惠。2014年3月10日,王学惠、黄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3月21日,王学惠、黄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学惠、黄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出售���陈某。当日,王学惠、黄某将该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陈某。2014年3月22日,陈某将人民币35万元交付给王学惠。王学惠将两次所得7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及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补证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受理单、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学惠、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学惠辩称,我没有预谋诈骗被害人陈某。辩护人曹飞跃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学惠当庭对基本事实认可,其无犯罪前科且主动投案,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辩称,我没有诈骗,涉案钱款我没见过。辩护人李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虽然进行了签字行为,但其不懂法,是在王学惠一再要求下做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小;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黄某没有受过处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学惠通过他人介绍欲向郭某甲借款40万元人民币,并用与其配偶被告人黄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屋进行抵押。2013年12月16日,按照郭某甲的要求,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2013年12月18日,郭某甲通过郭志强向王学惠转账359000元人民币。后二被告人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郭某甲。2014年3月10日,王学惠、黄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3月份,王学惠通过他人介绍欲向被害人陈某借款35万元人民币,并用与其配偶黄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屋进行抵押。2014年3月21日,按照陈某的要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3月22日,陈某向王学惠转账35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将该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陈某。案发前,王学惠归还了陈某15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与海边街口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王学惠抓获;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配合调查。2、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3月,我通过我妹的朋友郝鹰磊介绍说在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子要卖35万,70多平米,我妹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当时正好想买房子而且价格也觉得便宜,于是郝鹰磊就帮我联系房主。我们在2014年3月17日或18日去看了房子,就在房子里面我见到房主王学惠和黄某。当时看完房子以后我觉得可以买,于是就和王学惠、黄某夫妻俩谈好了价钱,当时这套房子的价格就定在35万元,我就回去准备钱。过了两天后我联系王学惠要办手续,王学惠就说他过两天要去外地不能和我们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看怎么办,我找了个律师问了一下,律师说让我���找个委托人让王学惠夫妻俩办个委托,然后办个委托公证就不需要王学惠夫妻本人在也能办理房产过户。2014年3月20日,我妹代表我和我朋友梁杰还有王学惠、黄某夫妻俩一起去了太原市房管局核实了一下房产证信息是真实的,然后我们又一起去了太原市城西公证处,王学惠夫妻和梁杰在公证处签订了委托书并作了公证。王学惠、黄某说7月份房子才能腾出来,你们7月份再过户和入住吧,当时我也同意了,王学惠就把房产证给我们了。3月21日,我和梁杰在长风西街丽华苑小区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梁杰代王学惠、黄某在合同上签字。3月22日,我去长风街光大银行给王学惠的账户转款35万元。到了7月初我们联系王学惠夫妇就联系不上了,我们问律师,律师说你们赶紧办过户吧,我们就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所有手续办完后,房管局工作人员说7天以后才能出来房产证。我们回去等了几天,房管局通知说这套房被小店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了,过不了户。我就认为我被骗了,来公安机关报案。王学惠就付过一个半月的利息,大概一万多元。我和王学惠夫妇之间是借贷关系,我借给他们两人35万元,当时为了保险就抵押了他们师范街16号16幢的一套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通过我朋友刘海波和我介绍说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6号16幢4-306的房子要卖,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当时也正好想买房子。2013年12月16日,刘海波就带我去看了房子,看完房子以后我觉得可以买,于是就先和王学惠和黄某夫妻俩谈好了价钱,当时这套房子的价格定在了40万元,谈好后我给王学惠和黄某夫妻俩交了1000元的定金,我就回家给他们夫妻又拿了4万元,之后在2013年12月18日下午我又让我弟弟郭志强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学惠夫妻俩359000元,一共给了40万元。给了钱之后,王学惠夫妻俩就把房产证给了我,因为刚买了房,也没有多少钱了,就没有考虑过户。到了2014年6月份左右,我筹到了钱准备去过户,当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和我说这个房产证已经不能过户了,因为王学惠夫妇俩又去房地局补了一个大红本,并且当场把我拿的房产证扣下来了。后来我就去法院保全,我保全之后第二天,房屋的另一个购买者陈某去过户,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和她说这套房子让保全了,过不了户,我这才知道王学惠夫妻俩把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之后我就去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学惠和黄某,后来法院认为构成诈骗了,所以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4、证人郭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郭某甲是我表姐,郭志强是我老婆的哥哥。当时赵宇找我说有人要用40万元钱��用钱人有房产做抵押,我也同意办借款。后来赵宇就领着王学惠夫妻来我小马村星河一号洗车行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具体手续由郭志强帮我办的。他们一起去看了看师范街16号16幢4单元3层6号的房子情况,郭志强和王学惠夫妻去公证处做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之后又回到我办公室办理借款协议。当时写的是房屋买卖协议,是用我姐郭某甲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好协议后,我让郭志强给王学惠的账户转了359000元,然后又给了王学惠40000元现金,剩余1000元是公证费用。王学惠还过三个月的利息,没有还过本金。5、辨认笔录证实,郭某甲、陈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王学惠、黄某。6、申请、太原市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太原市房屋补证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受理单、房屋登记证明遗失���告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学惠、黄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7、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等证实,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就郭某甲、陈某、王学惠、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嫌经济犯罪而移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8、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公证书、转账凭证等证实了郭某甲、陈某分别与被告人王学惠、黄某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的事实。9、被告人王学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3年我朋友孟燕明和我说有个项目在西藏,要打热水井,需要地质勘探,说干成能赚200万元,需要启动资金和购买设备款70万,我听到后就想干这个工程,于是我就拿我师范街8号院这套住房作抵押贷款,当时找了汇源通小额贷款公司的赵宇经理,赵宇��我这个房子抵押就能贷款40万元,但他答应给我想办法多贷30万。然后我把房产证押给了赵宇,赵宇贷给我40万,我把这40万给了孟燕明,当时利息是由孟燕明出,但是借款是以我的名义借的,后来孟燕明拿上钱跑了,赵宇就跟我要钱,我没办法只能自己付了3个月的利息。三个月后我付不起利息了,我找赵宇说怎么办,赵宇说给我找一个能借给我钱的人,然后赵宇找来了一个姓郭的男的,这个姓郭的说钱可以借给我,但是要把房子抵押给他,合同要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进行公证,姓郭的找了一个受托人,委托这个人办理过户手续。把所有手续办完以后,在2013年12月份左右姓郭的借给我40万,但是扣掉了两个月共计4万元的利息,还有1000元的手续费,最终实际给我打款359000元。这笔钱,我付了赵宇一部分利息,给了白云20万投资做一个新疆的工程,结果白云拿走钱干了别的了,这个工程也没做成。就这样姓郭的借给我的40万就又没了,我就找赵宇说怎么办,赵宇通过他一个朋友介绍一个姓陈的说愿意借给我钱,但是姓陈的要房产抵押,赵宇给我出主意说我可以补办一个房产证再抵押给姓陈的,然后我就按照这个主意,把我老婆从四川叫过来,我们夫妻俩去房管局申报了房产证丢失并花了四百元左右在太原日报登报后补办了师范街8号院这套住房的房产证,我把补办的房产证交给了赵宇,让赵宇给我办贷款的事情,然后赵宇交代给他一个姓郝的朋友去找姓陈的办这个事,姓郝的还跟我要了两千元好处费。后来在2014年3月左右,和姓陈的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了委托书、公证书。然后姓陈的把贷款35万元打到我的光大银行卡上,我把钱全部给了赵宇,赵宇拿这些钱给姓陈的和姓郭的两方打利息,并负责给我继续办理贷款。赵宇拿这些钱给姓郭的打了四万多的利息,给姓陈的打了一万五千多的利息之后就不打了。后来赵宇说房子卖了,卖的挺合适,等到2014年10月份他再给我贷回来二百万。之后赵宇就找不到了。后来姓陈的和姓郭的也都和我联系找我要钱,但是我也没钱还他们,所以房子就由他们处理了。过程我没和黄某商量,但字是她签的,是我要求的。我一开始告诉黄某说房产证赵宇给丢了,需要补办,但黄某不相信,因为她已经知道我和赵宇把房产证抵押给姓郭的借了款,她也劝过我这样补办证不合适,当时我和她吵了一架,还说赵宇拿上补办的房产证马上就又给我贷回钱来,等贷回来300万,把姓郭的钱还了就没事了,赵宇能这样帮我,你还在这儿不帮我,最后黄某也没办法就答应和我去补办房产证了。10、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3年年底,王学惠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北京,让我回来说要卖我们地质局的房子需要我签字,然后我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我不同意卖房子,我和王学惠又吵架又干仗,最后我也是没办法,只能妥协,然后王学惠领上我去见了一个叫赵宇的,我们和赵宇相跟上找一个叫小郭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手续,我们先是去房地局查了房子的真伪,后来又去了公证处,他们给出了一个公证委托书,之后又和小郭签订了买卖协议,还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字。签完字后剩下的事情王学惠自己办理,我就回北京了。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王学惠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说房产证被别人弄丢了,需要补办一个证,我就跟上王学惠去补办房产证的手续,我在很多表上签了字。第二次和第一次的情况基本一样,也是我和王学惠去的房地局和公证处办理的手续,和我们签合同的是个小姑娘,反正我在各个手续表格上都签了字。这两次的签字我也不清楚王学惠是要卖房子还是要贷款,反正我是没有见到钱。王学惠和我说是赵宇他们把房产证给丢了,我当时也不相信,一开始我不愿意和他去补办房产证,但王学惠就一直和我吵闹,还说外人都能帮我你怎么就不能帮帮我,我还和他说你不能这么瞎折腾,改天再折腾出事了,但王学惠听不进去,当时我老母亲病危,女儿身体不好,女儿的孩子也小,我最后也不愿意和他闹了,我就随他办理了补办房产证的手续。我就是扭不过王学惠,我就都随他。11、被告人王学惠、黄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惠、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他人钱财335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本案犯罪数额以核减案发前已归还的15000元后剩余的335000元认定为宜。被告人王学惠、黄某提出的关于该二人未诈骗被害人陈某的辩解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在处置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需相互达成一致协议且共同实施方可进行,该二人明知已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郭某甲,后以原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其隐瞒了该事实真相,进而以此为抵押向被害人陈某借款,其在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黄某在向郭某甲、陈某借款、补办房产证等环节上均有签字和参与,故综合本案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学惠在共同犯���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惠、黄某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学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学惠、黄某的犯罪所得33500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陈淑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