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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与陈二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陈二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1民初205号原告:陈一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某(受害人王二某的胞哥),住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经贸路**号。原告:王三某,女。原告:王四某,女。原告:王五某,男。被告:陈二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一某,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与被告陈二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陈一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给原告丧葬费25299元、死亡赔偿金21766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3683元三项共计人民币256138元的一半128069元;2、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受害人王二某生前与原告陈一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1989年7月5日生育长女王三某,1990年10月27日生育次女王四某,1994年6月12日生育儿子王五某。2003年12月2日,王二某的父亲王兰生因病去世。2017年1月1日19时45分,王二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定城镇沙内村乡道自南往北方向靠左行驶,在1km+40m路段处与被告陈二某停放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王二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检验鉴定,涉案两辆摩托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不合格,送检王二某血液中检验酒精浓度为84mg/100ml。同年2月16日,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定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二某和陈二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两人承担同等责任。同月28日,王二某的母亲黄香才在家去世。双方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承认已收到被告垫付的1万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事发前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停放路边3个多小时,但认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不当,不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1月1日,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先后委托相关部门做出尸体检验意见、酒精含量检测、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做出的时间分别为同月3日、6日、9日。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为同年2月16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安县交警大队最迟应于事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天内制作该事故认定书;2、该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责任的结论颠倒黑白。本次事故系因受害人醉酒驾驶引起的,应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将三轮车停在田边的村道旁,符合当地的交通习惯,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存在任何错误,被告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被告不服该责任认定,于2017年2月19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行政复核并已受理,但因原告的起诉,该复核终止。二、被告对该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交通事故因死者王二某违规醉酒驾驶无号牌不合格三轮摩托车撞向被告停放的三轮摩托车造成,受害人王二某属于完全过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基于人道主义和乡情,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1万元,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原告主张其已死亡的母亲的抚养费无事实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涉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二某送检血液中检验酒精浓度为8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检测,其驾驶的摩托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且在乡村窄路上靠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路边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涉案事故现场位于定安县定城镇沙内村乡道1km+40m路段,路宽仅为3.5米,被告在窄路上停放摩托车的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离车前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16-2017年度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受害人王二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王二某系农村居民,海南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58元/年,死亡赔偿金为217160(10858元/年×20年);2、丧葬费,按照2017年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8406元/年以六个月计算为29203元(58406元/年÷2=29203元),原告主张丧葬费25299元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照准;3、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王二某系原告家庭的顶梁柱,因车祸意外死亡确实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但王二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形、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程度、被告承担责任能力、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张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该款计入死亡赔偿金,判决主文不再单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的有关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王二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双方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在涉案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本院认定双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定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上述,涉案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7459元,应由受害人王二某自行承担50%赔偿责任,即123729.5元,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即123729.5元,扣减已经垫付的1万元,实应承担113729.5元。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理由充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黄香才在讼争前已经去世,故原告主张其生活费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及被告不存在过错的抗辩,交通警察大队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但就本案而言,该责任认定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所认定的事故事实,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事实,该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二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项合计人民币113729.5元;驳回原告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69元,由原告陈一某、王三某、王四某、王五某负担163.69元(已交),被告陈二某负担121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晓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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