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智邦与谢小凡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邦,谢小凡,肖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777号原告林智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凡,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肖婷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林智邦与被告谢小凡、肖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林智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林智邦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