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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陈平、万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30号申请人:陈平,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万绪生,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陈丽娜,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张和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陈平诉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平以坐落在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东路16号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住房、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晓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