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陈平、万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30号申请人:陈平,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万绪生,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陈丽娜,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张和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陈平诉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平以坐落在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东路16号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价值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住房、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晓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