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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金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济宁附属医院门诊楼综合楼一楼西头的CT室叫号处,盗窃被害人路某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225元。后被告人周某将被盗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生活支出。2、2016年11月29日9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济宁附属医院门诊楼综合楼一楼急诊药房窗口处,盗窃被害人闵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733元。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路某、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物价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部分盗窃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归案后对未遂部分的盗窃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济宁附属医院门诊楼综合楼一楼西头的CT室叫号处,盗窃被害人路某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225元。后被告人周某将该手机销赃,赃款用于生活支出。2、2016年11月29日9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济宁附属医院门诊楼综合楼一楼急诊药房窗口处,盗窃被害人闵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733元。所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某、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闵某被盗手机照片、录像说明、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医院病人亲友的财物,盗窃总价值8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被害人闵某手机时被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且所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依法退赔被害人路某经济损失42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