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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雷莉、吴茂与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宗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雷莉,吴茂,冷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莉,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茂,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冷宗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9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欠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雷莉起诉提交的户口证明,可认定其住所地在重庆市××××10-3处,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