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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781闫怀连与顾继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继玲,闫怀连,连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继玲,女,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君,男,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怀连,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原审第三人:连江,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新沂市。上诉人顾继玲因与被上诉人闫怀连、原审第三人连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继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继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顾继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顾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