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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定宝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定宝,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金定宝,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国良,男,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定宝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金定宝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