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定宝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定宝,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金定宝,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国良,男,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定宝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金定宝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