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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云博与侯占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博,侯占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李云博。被告:侯占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博诉被告侯占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云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6.28),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博负担,余款201.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云博。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