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杭州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318弄17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丁海洋,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珠碧二弄69号801室。法定代表人:章劲,总经理。上诉人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6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货款接受方,且作为供货方,系主要履行义务一方,故上诉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履行特征义务一方所在地,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存在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659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