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子洋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子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特3号申请人张子洋,男,200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监护人梁国宣,女,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子洋之祖母。申请人张子洋要求宣告闫小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闫小双于2014年10月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走未音讯,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闫小双失踪。经审理查明,闫小双,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村委××组,系申请人张子洋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闫小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闫小双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徐先芝,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金店××李庄,居民身份证号码:。系被申请人闫小双之母。本院认为,张子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闫小双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小双失踪;指定徐先芝为失踪人闫小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