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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统、赵勇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统,赵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统,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中和场镇。2002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勇,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2009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统、赵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郝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统、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唐统、赵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唐统窜至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丹桂中信丽景苑小区,趁无人之机,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将客厅书桌上的东芝609笔记本电脑、华硕P0RTEGEM600笔记本电脑、IPID2平板电脑各一部盗窃走。2016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唐统窜至自贡市汇东新区水岸豪庭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盗走。2016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统伙同被告人赵勇窜至自贡市汇东新区明珠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由赵勇望风、唐统技术性开锁具体实施盗窃方式,进入被害人应某某家里,将次卧衣柜及床头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佳能750D相机一部等物品盗走。当天下午,二名被告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二名被告人处扣押开锁工具一套、现金人民币2600元、相机一部等物品。现金、相机等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应某某。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东芝609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元、华硕P0RTEGEM60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IPI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佳能750D相机价值人民币35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统、赵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户籍信息,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搜查笔录,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赃款赃物图片,到案说明,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统、赵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唐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唐统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唐统、赵勇各自分工不同,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唐统、赵勇以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唐统、赵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扣押的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另责令被告人唐统将其盗窃的东芝609笔记本电脑、华硕P0RTEGEM600笔记本电脑、IPID2平板电脑各一部退赔被害人彭某某;将其盗窃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或者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三、对本案扣押的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另责令被告人唐统将其盗窃的东芝609笔记本电脑、华硕P0RTEGEM600笔记本电脑、IPID2平板电脑各一部退赔被害人彭某某;将其盗窃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或者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享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