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新余市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572-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卫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金生,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余仲裁字(2015)5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353.2256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5)590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兵生审 判 员 张昌发代审判员 黄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