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茹妹、黄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茹妹,黄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蒋茹妹,女,1968年9月13日。被执行人:黄少林,男,1964-7-12出生。蒋茹妹与黄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少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茹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蒋茹妹申请执行黄少林健康纠纷案1061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