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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茹妹、黄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茹妹,黄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蒋茹妹,女,1968年9月13日。被执行人:黄少林,男,1964-7-12出生。蒋茹妹与黄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少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茹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蒋茹妹申请执行黄少林健康纠纷案1061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