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光辉与张同军、迟爱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辉,张同军,迟爱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274号原告:叶光辉,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告:张同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迟爱红(系张同军配偶),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辉与被告张同军、迟爱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光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光辉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