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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浩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浩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76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浩南,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浩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8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中际汉威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浩南所有的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粤B×××××,发动机号:211006479),买受人林许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9800元竞得。本院已将人民币30000元划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指定的帐户,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将剩余款项人民币945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陈浩南。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8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8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