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世元与李龙、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元,李龙,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1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元,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元申请执行李龙、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龙、张俊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王世元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9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