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83谢春军与朱留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军,朱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谢春军,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朱留宝,住连云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调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