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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张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张伟,又名李稳稳,男。2006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1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张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张伟驾驶车牌号为陕AK×的轿车到安邑办事处阳倦村,携带两根撬棒窜入阳倦村准备盗窃。进入村中后发现梁某某家的大门上挂着一个明锁,得知其家中无人,随后翻墙进入其家中进行盗窃多处搜寻,未找到值钱物品遂后又翻墙出来,翻墙过程中被村民谢某某发现随后逃跑,李张伟逃至村西口时被村民谢某某和谢王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李张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张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张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张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撬棒二根(红色平头、尖头各一根),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双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