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朱勇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种及灵,区长。委托代理人罗红,女,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唐肖肖,女,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勇,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代芙蓉(朱勇之妻),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勇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未到法定申请期限,而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