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邹耀喜诉郎晓磊、张波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耀喜,郎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6号原告邹耀喜。被告郎晓磊。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耀喜与被告郎晓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志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耀喜的行为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邹耀喜负担。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