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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邹耀喜诉郎晓磊、张波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耀喜,郎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6号原告邹耀喜。被告郎晓磊。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耀喜与被告郎晓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志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耀喜的行为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邹耀喜负担。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