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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明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孟州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5日被临时寄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12月15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国青,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志及其辩护人王国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明志在孟州市光华路与韩愈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麻将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王明志用木板将被害人刘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明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明志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明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被告人王明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明志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明志在孟州市光华路与韩愈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麻将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王明志用木板将被害人刘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本院(2011)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病例、被害人刘某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高某心证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刘某和王明志在孟州市光华路与韩愈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时发生了争吵、厮打,后来他俩被拦开以后王明志用木板将刘某打伤了。(2)证人孟某证明: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在孟州市韩愈大街与光华路交叉口的西北角麻将馆内我看见刘某和另外一个人在争吵、撕拽。后来我在麻将馆外面接电话时看见有人拿着木棍之类的东西进入了麻将馆,等我再进入麻将馆时刘某已经在地上躺着了。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我在孟州市光华路与韩愈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王明志发生了争吵,后来他用木板之类的东西将我打伤了。4、被告人王明志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我在孟州市光华路与韩愈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争吵,后来我用木板之类的东西将刘某打伤了。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照片。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明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明志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明志辩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的自我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