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韦臻雄与覃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06号原告:韦臻雄,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壮族,马山县。被告:覃世甲,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原告韦臻雄诉被告覃世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臻雄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臻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臻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韦臻雄负担。审判员  韦汉克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