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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180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戴帅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戴帅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180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1099597B),住所地海门市瑞江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虹,该公司职员。被告:戴帅帅,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戴帅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