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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正立与贾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立,贾兵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76号原告:闫正立,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贾兵权,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闫正立与被告贾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闫正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正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正立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