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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立飞与邓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飞,邓伟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11号原告:白立飞,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坡,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伟强,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现在石家庄市鹿泉监狱服刑。原告白立飞诉被告邓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白立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立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