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李亚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号。负责人王乐军,该单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304-10011159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要求被执行人李亚玲缴纳罚款200元及迟交罚款的滞纳金200元,共计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李亚玲在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实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其发出催告通知书,李亚玲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对被执行人李亚玲作出的编号为410304-10011159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304-100111597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荣芬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刘松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