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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7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诗宝、沈敏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诗宝,沈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6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褚诗宝,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敏娣,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执76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沈敏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VEH033222079826,发动机号:AYJ0089918)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詹倩(公民身份号码:)以3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VEH033222079826,发动机号:AYJ0089918)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詹倩(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詹倩(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詹倩(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