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瑞铜与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洪平、霍旺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旺结,吴瑞铜,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洪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旺结,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铜,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少玲,总经理。原审被告:江洪平,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母丽慧、吴婷,分别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字2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永曜北街4号104房,属于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属因不动产争议产生的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紫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