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18-1号原告: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电务综合楼三楼A356房(仅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卢广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何碧豪,该公司德庆办事处市场经理。被告:张金杰,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判长 温泉安审判员 覃治安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浩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