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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18-1号原告: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电务综合楼三楼A356房(仅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卢广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何碧豪,该公司德庆办事处市场经理。被告:张金杰,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圆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判长  温泉安审判员  覃治安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浩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