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浙江联大汽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浙江联大汽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5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大汽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勾庄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民。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浙江联大汽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