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君达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解放派出所不履行出具验伤手续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达,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解放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2号原告李君达,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李长仁,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解放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1号。负责人靳家胜,男,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凯,男,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法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裴忠亮,男,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解放派出所民警。原告李君达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解放派出所不履行出具验伤手续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提供证据,主张其内容为原告不要求做伤害鉴定,均有原告签字。原告对此有异议,提出上面的签字及手印不知道是不是原告所写,现原告提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将来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解决本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 威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