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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西伟与崔梅、庞士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伟,崔梅,庞士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33号原告:郭西伟,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崔梅(曾用名崔花),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庞士盟(曾用名庞士雷),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郭西伟与被告崔梅、庞士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创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