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西伟与崔梅、庞士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伟,崔梅,庞士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33号原告:郭西伟,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崔梅(曾用名崔花),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庞士盟(曾用名庞士雷),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郭西伟与被告崔梅、庞士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创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