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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绪东与被告古刚利、张伯玲、贡井区卫鑫木业厂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古某某,张某乙,贡井区卫鑫木业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82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古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贡井区卫鑫木业厂。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古某某、张某乙、贡井区卫鑫木业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