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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196号原告薛某,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