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杜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杜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1659号原告:王亚玲,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祯丽,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亚玲与被告杜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祯丽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1月31日前还款,如期未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杜祯丽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的证据材料为:借条原件一份,为证明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明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性要求,本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根据以上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8日,被告杜祯丽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承诺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玲向被告杜祯丽出借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祯丽应当按照承诺的日期到期后向原告王亚玲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祯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亚玲返还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祯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