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物流公司与被告金昌天都化工等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35号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01.202室(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职员。被告: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区龙云里北京路83号(以下简称天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以下简称金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107号(以下简称金昌建投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才川,该公司员工。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被告天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元、被告金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霞、被告金昌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才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天都公司偿还原告为其垫付款1614869.98元(其中货款1187157.40元、利息330940.36元、诉讼费15984.40元、执行费18340.82元、迟延履行金62447元)及经济损失205981.85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的利息),以上总计1820851.83元。2、要求被告金化公司按上述总额的35%即对637298.14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金昌建投公司按上述总额的45%即对819383.32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日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天都公司、中铁物流公司、金昌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天都公司给付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合计1534082.16元;中铁物流公司、金昌建投公司、金化公司对上述1534082.16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对上述1534082.16元款项及执行费18340.82元、迟延履行金62447元,合计1614869.98元债务,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原告出资比例为20%,原告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上述三被告追偿。另三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在支付上述款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利息205981.85元。被告天都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被告金化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被告金昌建投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诉讼请求有异议。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务已全部转让给天都公司,金昌建投公司已付出5000多万的款项,每年政府还补助原告200万用于支付欠款,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昌中铁公司章程、注销登记通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书及出具的收款凭证,被告金昌建投公司依法提交了金昌中铁物流公司清算小组的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报告及金昌市人民政府45号会议纪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中铁物流公司出资60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金化公司出资105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金昌建投公司出资135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章程同时规定,各股东按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承担责任。2011年12月,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解散,并成立了清算小组。2012年11月13日金昌市人民政府45号会议纪要决定: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整体划归金化公司,由金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都公司进行管理运营。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有债务中,金昌建投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注入的1930万元,仍由金昌建投公司承担;硫酸管道工程欠款由天都公司承担偿还。2013年4月3日,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清算被注销工商登记。2013年9月3日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天都公司、中铁物流公司、金昌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判决:天都公司给付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合计1534082.16元;中铁物流公司、金昌建投公司、金化公司对上述1534082.16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对上述1534082.16元款项及执行费18340.82元、迟延履行金62447元,合计1614869.98元债务,向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原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原告剔除其应承担的20%份额,就超出份额向上述各被告追偿。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全部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全部整体划归天都公司后,其管理运营由天都公司负责,工程欠款应由天都公司承担。但因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作为原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对该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便将该公司注销,故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将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欠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判决由天都公司偿还,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中铁物流公司独自履行了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1614869.98元的债务,其有权向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天都公司追偿,其对天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是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者,二公司对上述债务应按其对金昌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支付上述执行款后因天都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利息205981.85元,亦应由上述三被告相应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为其垫付款1614869.98元(其中货款1187157.40元、利息330940.36元、诉讼费15984.40元、执行费18340.82元、迟延履行金62447元)及经济损失205981.85元。以上总计1820851.8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35%即对637298.14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45%即对819383.32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8元,由被告天都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群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