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朋朋、张其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朋朋,张其兵,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1203-2号申请执行人:徐朋朋,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其兵,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影,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以(2016)皖1622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其兵、张影位于蒙城县小辛集乡南北中心街187#的房产(房地权证号:蒙字第201408250019-1),同时,查封了徐朋朋提供担保的徐朋朋、陆艳二人位于蒙城县润尔凯旋府3号楼1单元1404室的房产。现因该执行案件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上述对被执行人张其兵、张影位于蒙城县小辛集乡南北中心街187#房产(房地权证号:蒙字第201408250019-1)的查封;解除对徐朋朋提供担保的徐朋朋、陆艳二人位于蒙城县润尔凯旋府3号楼1单元14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