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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姜彦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姜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3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王磊,任队长。委托代理人卢惠立,任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姜彦辉,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023—1005092612)。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被执行人已将罚款交齐为由撤销对被执行人姜彦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023—1005092612)。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海国强审 判 员  朱纪坤代理审判员  范志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卜 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