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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边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796号原告:边某,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边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管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