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边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796号原告:边某,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边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管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