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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利、高文霞、王永胜、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利,高文霞,王永胜,李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7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系公司员工。被告王胜利,男,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文霞,女,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永胜,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建荣,男,198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利、高文霞、王永胜、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秀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