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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和永与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和永,金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795号原告兰和永,男,49岁,1967年8月10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金益,男,成年,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兰和永诉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和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和永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