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和永与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和永,金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795号原告兰和永,男,49岁,1967年8月10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金益,男,成年,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兰和永诉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和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和永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